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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421号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421号原告张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吕淑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