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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053号

曾友连、李祥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友连,李祥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曾友连。被执行人李祥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友连与被执行人李祥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祥锡应向申请执行人曾友连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曾友连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祥锡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友连发现被执行人李祥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袁义平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