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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413号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身份证号码:×××1814,苗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剑河县(以上身份材料由公安机关录自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资源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6月9日中午2时多,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汕头市X232庵揭线沟南许地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粤D×××××号货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汕公交认字(2016)第3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6)06060号理化检验报告、汕公(司)鉴(痕)字(2016)06034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另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树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