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执恢44号

侯强申请执行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强,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侯强,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国德,系该公司董事长。侯强申请执行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劳人仲案字(2014)21号裁决书,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撤销咸菊字(2013)36号文件决定,并且为侯强补交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之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单位部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永    涛

审判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