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祝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团购房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志生。
上诉人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晓晴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团购房业主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晓晴向本院提交了《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团购房合同书》以及相关的收据、领条、付款凭证等,并以此主张本案审���的借款系建筑工程款。因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未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款项的性质予以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2620元,退还上诉人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晓晴。(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陈莉娟
代理
审判员 刘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