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862号罪犯赵加幸,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潞西市人,文盲,原住云南省潞西市江东乡小新寨村三社,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二年三月四日作出(2002)昆刑三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加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六月十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67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52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加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加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履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加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加幸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