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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60号

张友全与张国松、陈再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友全,张国松,陈再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全,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张国松,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务农,现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陈再胜,男,1951年10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务农,现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张友全申请执行张国松、陈再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松、陈再胜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三初字第9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