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执525-4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良,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付红妹,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富渭,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罗勇韬,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文昌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大桥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3097-6。法定代表人付红妹。本院在执行徐光良与胡国良、付红妹、徐富渭、罗勇韬、衢州市文昌阁茶业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5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