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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525-4号

徐光良、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良,胡国良,付红妹,徐富渭,罗勇韬,衢州市文昌阁茶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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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执525-4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良,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付红妹,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富渭,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罗勇韬,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文昌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大桥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3097-6。法定代表人付红妹。本院在执行徐光良与胡国良、付红妹、徐富渭、罗勇韬、衢州市文昌阁茶业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5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