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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76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执行人赵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申请执行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赵伟在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广州路60号的房产一套,于2016年7月29日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邢某(身份证号:××)以6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广州路60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邢广照(身份证号:××)所有。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广州路60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邢广照(身份证号:××)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邢广照(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