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18号原告深圳市慈怀慧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被告刘*英,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长冯秀远、
人民陪审员彭风、杨江河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到庭参加审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12月4日二、工作岗位:任传菜员三、工资标准:每月2700元。
四、离职时间:2015年8月1日。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系自行离职。根据原告在章乐兰案[(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20号]中的陈述,2015年8月2日起,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该主张与被告在仲裁阶段的主张,即原告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条件,相一致。故本院认定,原告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700元(2700×1)。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工资2700元和驳回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提成800元的请求,双方并未就两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5244号。
十、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工资27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的提成800元。
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工资2700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慈怀慧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英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工资2700元;
二、原告深圳市慈怀慧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慈怀慧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10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秀 远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子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