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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210号

马建忠与徐姗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忠,徐姗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忠,男,1985年1月,31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徐姗姗,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徐姗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马建忠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姜云鹤

审判员 苏向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