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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5496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诸暨市天晴纺织厂、楼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诸暨市天晴纺织厂,楼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4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周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天晴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投资人:楼苏英。

被执行人:楼苏英。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天晴纺织厂、楼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343.5元,执行费10103.44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楼苏英位于赵家镇镇南路的房地产处置后,已履行人民币75.3万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5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