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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576号

高立银与吴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晓,高立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5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晓。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立银。

上诉人吴晓因与被上诉人高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5日向上诉人吴晓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吴晓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