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4号申请人常州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7369-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优胜村。法定代表人刘有凤,该公司财务。申请人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一份,票号31400051/25747308,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圣宝露(南通)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聚杰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