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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4号

常州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4号申请人常州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7369-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优胜村。法定代表人刘有凤,该公司财务。申请人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一份,票号31400051/25747308,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圣宝露(南通)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聚杰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