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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6-5号

李晓明、彭小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明,彭小真,林新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明,女,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彭小真,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林新祝,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李晓明与彭小真、林新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限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委托江西远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彭小真、林新祝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华民南路(房产证号:鄱房权证字第J30110**号,建筑面积:1157.73平方米)的房产和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鄱国用2010第016**号),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格108万元接受该房产抵偿其相应债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以房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新祝与共有人彭小真(彭芙系彭小真曾用名)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华民南路(房产证号:鄱房权证字第J30110**号,建筑面积:1157.73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鄱国用2010第016**号)的查封;

二、位于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华民南路(房产证号:鄱房权证字第J30110**号,建筑面积:1157.73平方米)的房产和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鄱国用2010第016**号)归李晓明所有。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李晓明时起转移;

三、李晓明可持本裁定书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军

审判员  俞国栋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禾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