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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刑初257号

刘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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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亮,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2016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8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辩护人董凯,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及其辩护人董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刘亮受赵某委托取3000元,刘亮从赵某交给自己的银行存折中取款23000元,其中3000元交给赵某,20000元占有后挥霍。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刘亮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赵某家中西屋内,将赵某存放于柜子内的手提包盗走,并将包内的2700元现金,银行卡内的2100元取走后挥霍。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刘亮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刘亮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识及控制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请求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刘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亮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且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亮与被害人刘某1系甥舅关系。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刘亮受赵某(刘某1之妻)委托,让其帮忙从赵某的银行存折中支取3000元现金。刘亮拿着赵某交给其的存折至天津农商银行取款23000元后,将其中的3000元交给赵某,另外的20000元占有后挥霍。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刘亮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赵某家中西屋内,将赵某存放于柜子内的手提包盗走,并将包内的2700元现金及银行卡内的2100元取走后挥霍。经鉴定,被告人刘亮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识及控制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主体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刘某1的陈述;3.证人刘某2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残疾人证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境困难证明材料;7.银行卡及银行流水查询;8.司法意见鉴定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赔偿协议及谅解书;11.被告人刘亮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亮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洪文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陈 晨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