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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恢96号

李光乾申请执行陕西盛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乾,陕西盛亚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李光乾,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盛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博,系执行董事。李光乾申请执行陕西盛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由陕西盛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李光乾工程款及押金1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盛亚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永    涛

审判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