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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341号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341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被告郭某,女,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与其联系不上,无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