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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9940号

江阴金沙歌城与王东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金沙歌城,王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9940号

原告:江阴金沙歌城。

主要

负责人:卢耀忠,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澄江镇皮弄村潘家**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建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平。

原告江阴金沙歌城(以下简称金沙歌城)诉被告王东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沙歌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沙歌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依法解除与王东平签订的合同,王东平退还进场费8万元、承担违约金2万元。诉讼过程中,金沙歌城撤回了要求与王东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2日,金沙歌城与王东平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金沙歌城支付王东平进场费8万元;王东平每月完成订房业绩(指KTV包房消费)5万元,且合同期内,每天必须在金沙歌城完成合同签订的业绩及订房间数,私自不来歌城上班视为违约,必须退还歌城给付的进场费和消费提成。合同签订后,金沙歌城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了王东平8万元。但王东平在2015年10月起,在没有通知金沙歌城的情况下一直未上班。金沙歌城多次通知,要求与王东平协商,但其一直未予理睬。金沙歌城与王东平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王东平单方面违约导致了金沙歌城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东平到庭陈述:他离开金沙歌城的原因是歌城原来的总经理赵波做事针对他,管理不公。离开的时候,合同没有到期,他完成业绩有40多万元。金沙歌城也没有支付离开当月的业绩提成。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2日,金沙歌城与王东平签订《营销经理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二、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共壹年。3、合同签订后,金沙歌城应支付王东平进场费用8万元(其中2万元是补助),提前做完的续签合同,未做完的做完为止。

五、违约责任:1、双方各违反其责任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3、合同期限内,如王东平无故提出辞职、无故矿工、消极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业绩的、均属违约;5、……私自不来公司上班视为合同违约处理,必须将自合同签订当日起在公司每月领取的工资提成和进场费如数退还给公司。

七、解除合同情形:2、王东平违反合同责任及本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金沙歌城有权解除合同”同日,王东平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江阴金沙歌城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2015年10月,王东平从金沙歌城离开,未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016年4月18日,金沙歌城诉至本院。庭审中金沙歌城陈述:王东平营销的主要内容系为金沙歌城寻找客户消费酒水、包厢、服务等项目。王东平离开时,金沙歌城已经结清了他的销售提成,但王东平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额。以上事实,有聘用合同、收条、银行汇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金沙歌城与王东平之间系营销关系。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王东平向金沙歌城提供以一年为期限的营销服务,具体为寻找客户消费酒水、包厢、服务等项目,金沙歌城根据业绩向王东平支付报酬,如果王东平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度即可解除聘用合同。故双方合同的实际内容为王东平为金沙歌城提供营销服务,而非王东平向金沙歌城提供劳动服务,金沙歌城与王东平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营销关系。

二、王东平未按约履行聘用合同构成违约。金沙歌城与王东平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金沙歌城按约支付8万元,但合同明确2万元系补助,故本院认定金沙歌城支付进场费用6万元。王东平于2015年10月离开金沙歌城,早于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且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业绩,王东平构成违约,王东平应当将收取的进场费用6万元返还给金沙歌城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金沙歌城主张王东平返还进场费用8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金沙歌城主张的违约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阴金沙歌城进场费用6万元。

二、王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金沙歌城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江阴金沙歌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金沙歌城负担409元,由王东平负担1636元,王东平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金沙歌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