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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485号

潘艳飞与蔡伟红、洛阳市永祥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九都路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2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艳飞,蔡伟红,洛阳市永祥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九都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485号

原告:潘艳飞,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蔡伟红,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缺席)

被告:洛阳市永祥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九都路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15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91017006931。(缺席)

法定代表人:蔡继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唯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