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485号
原告:潘艳飞,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蔡伟红,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缺席)
被告:洛阳市永祥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九都路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15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91017006931。(缺席)
法定代表人:蔡继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唯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