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2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王增科,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金美菊,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浙1004执12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增科、金美菊共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浅水湾家园6幢××号房产(房产证号:15××32号;土地证号:东塍国用2011字第0**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12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8月25日,买受人杨跃明(身份证号码)以18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增科、金美菊共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浅水湾家园6幢××号房产(房产证号:15××32号;土地证号:东塍国用2011字第0**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撤销抵押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增科、金美菊共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浅水湾家园6幢××号房产(房产证号:15××32号;土地证号:东塍国用2011字第0**号)归买受人杨跃明(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杨跃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