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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2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许云波等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许云波,李琳,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严生,该行行长。住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钰鑫苑小区(沙地村旁)*栋*****号。

被执行人:许云波,云南省人,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李琳,云南省人,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亚梅,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昆明市经开区海归创业园*幢*楼******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许云波、李琳、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许云波、李琳、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案款225719.9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亚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亚梅于2017年10月份前付清全部案款。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25719.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22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