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张鹏。
被执行人:童小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上文***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3********。
被执行人:陈国英,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上文***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3********。
被执行人:陈荒,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三村村口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8********。
被执行人: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一村(宝福寺1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童小祥。
被执行人:诸暨市越洁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一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一超。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童小祥、陈国英、陈荒、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越洁水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5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877.5元,执行费32768.7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