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伶童幼儿园,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翠,该园园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名跃。
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伶童幼儿园(以下简称伶童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郝名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伶童幼儿园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对此不予准许。按照伶童幼儿园提供并确认的地址,本院先后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10日两次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述邮件均被伶童幼儿园拒收,分别于2016年8月7日、2016年8月13日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述通知书至迟已于2016年8月13日送达伶童幼儿园。期限届满,上诉人伶童幼儿园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伶童幼儿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扬
代理
审判员 袁辉
代理
审判员 任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燕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