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民初1530号原告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青山村。法定代表人宫家宾,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吉山,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柳保林,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黄梅县,现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柳保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宫家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保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各种纸质包装制品的厂商。2011年至2012年,被告在烟台等地收购苹果,故到原告处加工装苹果的纸箱,加工完成后由原告派车送至被告苹果收购点。被告购买原告纸箱共计97473.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柳保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生产各种纸质包装制品的厂商。2011年至2012年,被告在烟台等地收购苹果,故到原告处加工装苹果的纸箱,加工完成后由原告派车送至被告苹果收购点,被告在原告的纸箱销售单上签字后确认收货。庭审中,原告出具纸箱销售单11张,其中2011年9月3日、2011年9月7日销售单落款由张桂奇签字,2011年12月27日销售单落款由柳亮签字,2012年3月31日、2012年3月24日、2012年4月15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5月8日销售单落款由柳保林签字,2012年8月29日销售单落款由姜华签字,2012年8月24日、2012年8月27日销售单落款由吕奎杰签字。柳亮系被告柳保林之子,张桂奇与姜华系夫妻,吕奎杰与张桂奇夫妻均系柳保林雇佣的苹果收购户。上述纸箱款共计97473.9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纸箱销售单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柳保林欠原告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柳保林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柳保林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柳保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青山包装有限公司欠款97473.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新海
审 判 员 谢凤昌
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