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81刑初122号被告人王柱,男,1970年3月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域,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罗定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副站长,住罗定市。因本案2015年12月2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钟卓科,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宝玲,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柱、梁域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被告人梁域提供新证据,本院于2016年6月8日转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代理检察员谭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柱及其辩护人赵飞燕、被告人梁域及其辩护人钟卓科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是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监督、管理、调控交通运输市场;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种营运性运输、含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旅游客车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柱担任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被告人梁域担任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总站站长,两被告人在罗定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未获得旧桥头至横岗的线路批复证明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对汽车公司投入旧桥头至横岗的线路的八辆公共汽车在没有取得线路审批资格的情况下办理营运证,并通过燃油申报系统向国家申报燃油补贴,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共1513613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柱、梁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柱对指控的定性没有意见,对指控的事实中“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有意见,对指控的其余事实没意见。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意识到燃油补贴与线路挂钩,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恳请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
一、旧桥头至黎少横岗公交线路没有线路批复是事出有因。2009年至2015年间,旧桥头至横岗公交线路一直运行,对沿线群众的出行带来极大的方便,该线路没有线路批复,是有客观原因造成的,王柱只是执行当时罗定市交通局相关领导的命令。
二、王柱的工作疏忽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0多万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的对象是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方便的企业。汽车公司属补助对象,旧桥头至横岗公交线路为群众提供出行方便,虽然没有得到批准,只属审批程序上的瑕疵,但该八辆营运的公交车是可以得到燃油补贴的,故不存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0多万元的事实。
三、涉案的八辆公交车得到国家燃油补贴是经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的层层审批,并经罗定市交通局召集罗定市市纪委、财政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相关领导与各补助企业开会讨论决定,仅对本案被告人王柱、梁域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四、被告人王柱归案后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好公安机关的侦查,对社区没有不良的影响,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柱身体较差,左右肾多发结石并大量积液,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曾多次住院就医,需要继续接受治疗。
六、被告人王柱虽有犯罪前科但不构成累犯,且是判免予处罚,不应作为法定、酌定从重情节,不宜由此加重王柱的刑责;且王柱前因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发生在2014年间,而本案的行为是在2009年至2013年,发生在前罪的犯罪行为之前,所以,王柱的前罪不属犯罪前科。综上,王柱在工作上有一定的疏忽,但主要是客观原因和领导意志所致,且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被告人梁域辩解称:有八辆走旧桥头至横岗的公共汽车是事实,但汽车公司的车辆准入到燃油申报一系列的申报都是根据上级的相关精神与局的领导精神进行的,其审核后负责向上申报燃油,其完全服从组织安排、没有擅自申报。造成国家燃油补贴损失的金额由法官核定。线路许可的事项是由王柱负责的,其负责窗口日常的审批。对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由法院依法认定,请法院作出最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梁域对指控的定性没有意见,且他本人也承认是因自己的大意、没有认真审查是否具有路线审批就给八辆公交车发放营运牌的情况。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域通过燃油申报系统向国家申报燃油补贴,“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共1513613元”这个情况不是事实。理由:被告人梁域主观上没有占有燃油补贴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任何欺骗的方式,他将燃油补贴按照开会定的分配方案发放给汽车公司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骗取。
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是事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由此可见,被告人梁域为八辆在试运行的公交车申请燃油补贴,并将补贴发放,是专款专用,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直接损失。
三、被告人梁域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汽车公司将相关燃油补贴金额填表提交被告人梁域,由被告人梁域提交给公路局审批,然后再层报至中央。被告人梁域并不具有决定权,因此其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只能是间接造成的。
四、被告人梁域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实施的行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也表示深深的自责和忏悔,具有较好的认错态度。请合议庭依法对梁域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物价局、交通厅(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油价补贴的范畴和对象有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等,要求2009年补贴用油量以2008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每年三月底前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上年度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分行业车数量增减变化的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据此对上年度用油量进行增、减调整后,测算确定本行业上年度补贴用油量。补贴用油量测算确定并审核无误后,函报财政部。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通知明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量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及时按程序上报。省交通厅向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以简称“云浮市交通局”)转达上述文件精神,云浮市交通局于2009年开始至2013年每年均下通知要求罗定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罗定市交通局”)按照上级通知精神做好交通行业燃油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罗定市交通行业燃油补贴的统计审核、实施工作分工为:由罗定市交通局负责将列入燃油补贴的车辆数量、用油量、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审核,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拨付。其中,罗定市交通局负责的相关工作由该局运输管理股具体负责。被告人王柱于2002年8月28日至2014年2月18日担任罗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股股长,负责运输管理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梁域于2007年11月6日至2014年2月18日在交通运输管理股工作,担任运输管理总站副站长,负责客运管理方面的工作。被告人王柱作为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对同意发放公交汽车营运证及燃油申报工作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被告人梁域负责具体燃油申报的资料审核。燃油补助申报单位汽车公司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将未取得线路批准的八辆旧桥头至横岗的公共汽车向罗定市交通局申报燃油补助。被告人梁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同意该资料申报向上申报,事后亦未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被告人王柱在此过程中未全面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导致该项资金补助通过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致使国家财政损失1513613元。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申诉科转来的两被告人犯罪的线索后于2015年8月26日对二人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柱、梁域分别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1、到案说明,证实两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已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3、王柱的干部履历表、罗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通知书、聘用干部合同书、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制干部续聘审批表、罗定市人事局文件、中共罗定市直属机关工交系统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柱的任职情况。4、罗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通知书、招用合同共人呈批表、职务任免审批表、罗定市人事局文件、中共罗定市直属机关工交系统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梁域的任职情况。5、罗定市交通局提供的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罗府办【2010】148号复印件、关于对市公共汽车加强扶持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证实:1、罗定市交通局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其中运输管理股的职责范围包括道路交通运输业的管理等;2、规定汽车公司投入营运的车辆都要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公司的经营方针、生产计划及线路变动应报罗定市交通局审批,营收及运量完成情况报表应按时上报。6、罗定市交通局文件提供的相关线路的请示、批复、汇报等资料文件,证实汽车公司的旧桥头至横岗线路未获得罗定市交通局的批复允许。7、罗定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罗定市交通局文件关于在罗定市成立罗定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罗定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续期经营的批复,证实:1、汽车公司具有公共客运资格;2、1995年罗定市交通局的批复允许汽车公司的经营客运线路范围只限于罗定市城区内,即东至火车站、西至九龙公园、南至飞机场、北至附城镇政府;3、2005年罗定市交通局的批复允许汽车公司的经营客运线路范围为罗城建成区范围(东至火车站,西至九龙公园,南至飞机场,北至附城镇政府)。8、罗定市交通局批复汽车公司的相关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公共交通工作意见,证实:1、汽车公司的旧桥头至横岗线路未获得罗定市交通局的批复允许;2、城市公共汽车的经营区域为罗城建成区范围。9、《规范公共汽车经营会议纪要》(由王柱提供)证实2009年7月2日,经罗定市交通局时任副局长张某某、运管股股长王柱、安技股股长吴某某、交管总站站长黄某某及汽车公司正、副经理吴某、韦某某讨论,原则上同意将汽车公司的经营上限由原来的49辆调整为53辆,但因公司原核定的公交车数为49辆,有关石油补贴款等,如上级交通、财政部门未能按照调整后的53辆计拨时,汽车公司不得提出异议。10、汽车公司关于申请开通旧桥头至横岗圩公共汽车线路的报告、工作日记,证实汽车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罗定市交通局申请开通旧桥头至横岗圩的公共汽车路线;工作日记证实2009年7月2日经罗定市交通局时任副局长张某某、运管股股长王柱、安技股股长吴某某、交管总站站长黄某某及市公共汽车公司正、副经理吴某、韦某某开会议,会议内容并未涉及《规范公共汽车经营会议纪要》的内容。11、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09年城乡道路管理客运燃油消耗申报情况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1、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2、补助对象为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3、城市公交企业是指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4、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5、补助用油量由公交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等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6、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曾于2010年4月12日要求各地级以上交通局核实营运车辆是否符合《暂行办法》中对城市公交等范围的规定、燃油消耗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在填报和汇总过程中是否存在差错。12、汽车公司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数额情况说明及附件、2009年至2013年罗定市交通运输行业中央财政油价补贴专项资金分配表,证实汽车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未经依法审批的旧桥头至横岗线路车辆共八辆(粤W032**、粤W032**、粤W032**、粤W028**、粤W027**、粤W032**、粤W032**、粤W032**)领取的燃油补贴资金分别为187408.6元、389082.48元、392767.84元、414546.82元、129807.81元,上述合共1513613.56元。13、罗定市交通局2009年至2013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情况审核资料,证实罗定市交通局从2009年至2013年根据汽车公司申报而进行审核并发放的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情况,其中包括旧桥头至横岗线路未经依法审批的八辆车辆。14、罗定市交通局2009年至2014年城市公交燃料资料消耗汇总表,证实经罗定市交通局填报的汽车公司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的城市公交燃料消耗情况。15、云浮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国家燃油补贴相关的文件及资金安排和罗定市财政局提供的有关国家燃油补贴相关文件及资金安排,证实:从2009年开始云浮市财政局向罗定市财政局发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以及罗定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发放到罗定市交通局的情况。16、云浮市交通局出具的关于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说明,证实关于云浮市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各企业的耗油量以油补申报系统的数据为准,并经县、市、省、部逐级审定,由云浮市汇总制定油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最后由财政局确认后将资金划拨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后下发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分配给各企业。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法根据年度耗油量进行分配,按实际计算出应发放各城市公交等油价清算资金。17、云浮市交通局提供的2009年至2013年的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安排及相关文件,证实、云浮市交通局从2009年至2013年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业中央财政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18、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有关国家燃油补贴相关的文件及资料,证实2010年至2014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城乡道路客运等燃油消耗申报工作情况,要求各市书面上报的燃油消耗信息汇总表数据应与申报系统数据保持一致,且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19、汽车公司提供的2009年-2014年罗定市交通局划拨燃油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及2009年购置车辆发票复印件,证实:1、经汽车公司统计,2009年至2014年罗定市交通局划拨燃油补贴资金的情况,其中2009年180.924万元(共62辆车,42.3标台)、2010年328.901万元(共62辆车,47标台)、2011年314.008万元(共82辆车,67标台)、2012年347万元(共66辆车,55.5标台)、2013年134万元(共76辆车、67标台)、2014年134万元(86辆车,81.8标台)。2、汽车公司2009年的二手车辆购置情况。20、其他没有实际营运车辆的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汽车公司未实际营运的车辆中不包含旧桥头至横岗线路的八辆车辆(粤W032**、粤W032**、粤W032**、粤W028**、粤W027**、粤W032**、粤W032**、粤W032**)。21、涉案公交车辆的车牌号、入户时间等情况汇总表,证实涉案八辆汽车的入户时间为2009年4月28日,领取营运证时间为2010年1月28日,线路为旧桥头至横岗,领取油补时间为2009年上半年至2013年。22、2009年至2014年汽车公司司机领取工资明细复印件,证实2009年2014年汽车公司领取工资情况。23、城市公交营运车辆投入分配表,证实经汽车公司核定,该公司在旧桥头至横岗的投入营运车辆数为八辆。24、旧桥头至横岗线的八辆车的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涉案八辆汽车的入户情况。25、汽车公司关于旧桥头至黎少、横岗公交线路开通情况的说明,证实:1、该公司于2007年向罗定市交通局申请开通旧桥头至黎少横岗公交线路,后试行3天被迫停运。2、2009年3月,罗定交通局运管股通知汽车公司恢复试行上述线路,该公司于2009年3月恢复试行,并购置了涉案八辆汽车营运。之后该公司办理营运证、营运线路牌,并向罗定交通局书面申请开通上述线路,但未收到证实批复。3、汽车公司从2009年至2014年,对涉案八辆汽车以城市公交线路营运车辆申办燃油补贴,于2015年5-7月份提前报废。26、罗定市交通局证明,证实2009年至2014年,罗定市交通局没有批复同意汽车公司开通旧桥头至横岗线路,也没有批复同意该公司试行旧桥头至横岗线路。27、罗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股的汽车公司营运车辆档案资料、营运车辆新增、报废记录表,证实涉案的八辆汽车已于2015年7月9日经罗定市交通局同意报废。
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1、其是汽车公司董事长。2、其公司的燃油补贴申报及领取补贴相关工作是由林某某具体办理,申报燃油消耗的具体数据信息由林某某填报,数据信息上报审批通过后再打印纸质版由其签名盖章。3、公交线路原则上由其公司确定后向罗定市交通局申请,再由相关部门实地考察线路,没有意见后政府同意批复确定,并由交通局下达该线路的批复文件给公司。4、2003年-2004年左右,罗定市交通局有文件允许其公司试行横岗线路,但试行一段时间,该线路因与原来经营该路段的农村客运车辆利益冲突而停运,直到2009年,农村客运车辆不再走旧路,罗定市交通局的王柱让其公司走旧路试行旧桥头至黎少横岗公交线路。公司在试运行2、3个月后就向罗定市交通局运管股和罗定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证实开通涉案线路,之后其找到王柱询问涉案线路的批复情况,但王柱说要迟些,看是否有人有意见。其公司根据路程共在该线路配备八辆公交车。后来其公司就一直经营该线路,没有再提交过书面申请,罗定市交通局也没有要求其公司提交申请,也没有就该线路进行批复,但营运车辆有营运证、线路牌。直到2015年2月,其公司才补办该线路的申请资料给罗定市交通局和副市长黄某甲。除了王柱外,罗定市交通局没有其他人和其谈过试行涉案线路的情况。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1、其从1996年进入汽车公司工作至今。2、2007年,其公司向罗定市交通局书面申请开通旧桥头至横岗公交线路,交通局批复同意试行,但只行驶两天就停运。直到2009年途经黎少等地的省道新公路建成后,农村客运不再行驶黎少镇旧路,黎少等地村民向罗定市交通局反映没有农村客运车辆出行不便,交通局将情况转达其公司,其和吴某找到罗定市交通局领导张某某要求开通该线路。之后张某某口头答复吴某说经过罗定市交通局集体研究,同意其公司试行,如果没有其他人反对再具体作批复,并说由其公司在内部自行调剂车辆投入经营,于是其公司在2009年年初投入了四辆车行驶旧桥头至横岗。经营2、3个月后,其公司向罗定市交通局运管股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但之后交通局并没有正式批复。后来该线路车辆投入增加至九辆。直到2010年春运前后,罗定市交通局要求其公司所有车辆同意办理营运证,所以涉案线路的八辆车办理营运证,其公司就认为罗定市交通局默许其公司经营旧桥头至横岗线路,所以就不再向罗定市交通局催办该线路的批复。3、其公司从2009年开始可以领取燃油补贴,但是燃油补贴申报是从2010年开始申报,申报和制表领取燃油补贴都是由其负责,具体申报和领取燃油补贴的电脑数据操作由陈某甲填写、打印和上传,每年领取的具体燃油补贴金额以财务记载为准。其公司都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的。4、其经手之后公司一直建立有车辆的信息资料档案,每一次罗定市交通局的运管股和安全技术股过来检查都会对相关车辆档案进行检查。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1、其在2010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分管运输管理股工作。2、汽车公司在旧桥头至横岗的线路投入有车辆营运,其不清楚这条线路是否有线路批复及实际投入多少辆车,王柱、梁域等人员也没有向其反映过该线路的情况。其接管工作后,没有企业或群众投诉过或者要求开通过旧桥头至横岗线路。3、其接管工作后,汽车公司的公交车辆都办理了营运证。4、汽车公司新增车辆,要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签批同意后,再由交通局运管股办理手续,具体业务由王柱和梁域负责办理。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1、其从2003年9月至2010年分管罗定市交通局运管股。2、旧桥头至横岗线路在其分管工作之前已经有公共汽车车辆行驶但又停开了。该线路是何时批复、有多少公共汽车车辆其不清楚,汽车公司、王柱也没有找过其商量该线路的情况,其只记得该线路一直都有公共汽车车辆行驶。3、其分管工作期间没有批准过试行的客运线路,客运线路符合条件就开通,不符合条件就不批准开通,没有批准试行的可能。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1、其从2006年9月开始任罗定市交通局局长,主管交通局的全面工作。2、其听说旧桥头至横岗的公交线路是在2007年开始试运,当时运管股是由张某某分管的,试行情况其不清楚,是否经过批准或如何准许试运行等问题张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关于涉案线路运行审批方面的工作可以由分管领导自行决定,无需由其批准。3、2015年6、7月份,由于市内几间运输公司因为燃油补贴问题提出异议,有公司反映这条线路存在不合法经营问题,后经查实才知道这条线路一直都是试运行的,但办理有线路标志牌、营运手续,但没有行政许可方面的审批,之后其就让运管股和公共汽车公司补办相关手续。4、其担任局长以来没有收到关于涉案线路的投诉。分管过运管业务的张某某等人也没有向其汇报过该线路相关试行的情况。5、由于汽车公司的车辆都是自营的,所以在国家下发燃油补贴后,其就召集其他公司的人员一起开会核实无误进行公示后,就由其签批将燃油补贴款划拨到公司账户。燃油补贴是由公司提供数据向运管股进行申报备案的。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6月到汽车公司担任出纳工作,2014年2月之后负责统计工作。汽车公司走横岗线路的有六辆车辆。7、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4年进入汽车公司担任出纳,2010年9月开始担任会计,2014年3月再次担任出纳。其担任出纳期间主要负责收取公司营运车辆每天收入、支取公司各项支出、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往来转账等。汽车公司营运的线路有横岗等。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09年11月5日开始在汽车公司工作至今。2009年公司购买六台新汽油车回来后,公司车辆的内部自编号达到62台车。其不参与公司燃油补贴的申请工作。9、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8月底进入汽车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加油等工作。其公司在横岗线路出车的有6人,节假日时出车数量会增加,每条线路增加1-2辆车。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1、其担任汽车公司车队长以来,其负责的横岗有四条线路,到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就增加到六辆,平均30分钟1班,大车每天耗油40升左右,小车每天耗油30升左右。公司的车辆都有一个内部自编序号,23至41号是走生江、大同、横岗、华石四条线路。2、其不清楚公司申领国家燃油补贴工作,该工作是由林某某负责的。公司申领国家燃油补贴的情况没有在公司公示过。3、从2007年至2010年开始起负责办理公共汽车的车辆入户手续,其中第二批是2009年从深圳购买的二手车辆,共八辆,主要是经营苹塘、横岗线路。4、其公司经营旧桥头至横岗线路没有正式批复。大概2006年、2007年期公司的公共汽车行驶过该线路一次,行驶十几天后,因连州、泗纶等地的农村客运司机阻挠就停运。直到2009年其听公司老板吴某讲罗定市交通局和市政府同意其公司继续经营该条线路,后来逐渐增加车辆。平时该线路投入的车辆数量有4辆,直到2013年左右后逢节假日增加到六辆车。5、其担任车队长期间,其公司所有的公共汽车都是没有办理线路牌和营运证的。6、2010年其不担任车队长后,所有的线路都由王某乙管理,相关的车辆办理手续由林某某负责。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00年至2011年担任汽车公司车队长,2011年之后担任公司副经理。其担任车队长和副经理期间,负责苹塘、围底、榃感线路的营运,横岗等其他线路由林某某负责。林伯鸿负责的旧桥头至横岗线路之前是牡丹车车型,是从深圳购置的二手车,平时走四辆车,节假日客源多时增加至六辆,至于何时开始营运、是否经过批复等其不清楚。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其从2002年开始至2014年1月期间担任罗定市交通局运管股股长,负责运管股的全面工作。2、其在运管股工作期间,汽车公司经营的公交线有十二、十三条,其中旧桥头至横岗这条线路是没有线路批复的,但从2009年至今都一直在投入公交车辆进行经营。直到2015年才补办了相关审批手续。2009年之前,汽车公司已经在旧桥头至横岗这条线路投入了车辆进行营运,后来因为跟农村客运班车存在利益纠纷而停开,直到2009年省道S352线开通,农村客运的车辆就改走省道不走旧路,横岗有些村委要求申请开通该线路。分管领导张某某就对其说允许汽车公司试运行旧桥头至横岗线路,但汽车公司没有提交横岗线路的试行申请,所以就没有试行的批复,其没有口头通知该公司试运行横岗线路,不清楚是谁通知该公司的。直到2009年7月,交通局就规范公共汽车等经营方面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之前到汽车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增加四辆营运车辆。后来会议纪要形成后,原则上同意该公司的经营车辆上限由原来的49辆增加至53辆,但申报燃油补贴时只能申报49辆车。直到2011年根据上级考核要求,由该公司自己申请增加4辆车辆,交通局按程序批复同意。3、2009年9月份,汽车公司向交通局提交开通横岗线路的申请,但不符合条件,交通局没有批复,其就跟分管领导张某某商量口头同意该公司试行,分管领导调整为王某甲后,其也向王某甲口头汇报过上述情况,但他没有表态,汽车公司就一直试运行到2015年9月。直至2010年涉案线路办理营运证,并于2015年9月份补办线路批复手续。4、2010年年初,云浮交通局电话通知在册营运的公交车辆都要补办营运证,而且要将车辆信息输入道路运政信息网。公交车辆的信息输入道路运政信息网后就可以直接在网上打印出车辆的营运证,上述工作由梁域负责。2012年左右,当时云浮交通局口头通知梁域要求所有公交企业运营的公交线路都要办理线路标志牌,梁域就直接要求汽车公司提供运营公交线路和车辆数量后将提供的信息提交给云浮市交通局,涉案的线路就办理了公交线路的线路标志牌。其听梁域说他也不清楚汽车公司运营的公交线路对应由多少辆公交车。5、2010年开始,通过电脑系统申领燃油补贴每年年初申报上一年度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情况,2010年之前的申报燃油补贴的车辆总数其都进行核对,2011年之后以登记数量为准。每年燃油补贴文件下达且分管领导签批之后,其就签批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梁域办理,梁域就召集有关企业负责人开会要求按文件如实申报燃油消耗量,各企业通过燃油申报系统将数据报告给罗定市交通局,然后又梁域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核通过之后,每次资金下达,由梁域草拟资金分配方案,然后由罗定市交通局组织相关企业、部门、梁域及其进行资金分配的讨论,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之后由企业根据方案制表并对分配情况公示,没有异议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交通局财务股将资金划拨到企业。汽车公司试行横岗线路的车辆有领取过燃油补贴,具体由梁域审核,要他才清楚。6、汽车公司对每台营运车辆都建立有档案信息,但档案中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只是抽查但没有发现问题。汽车公司燃油补贴的申报数据是由梁域负责,其没有参加审核相关数据。7、其直到2013年审核2012年度中央财政燃油补贴预算、清算资金审核情况表时才知道汽车公司经营横岗线路的车辆有八辆,都领取国家燃油补贴。8、2009年7月份会议之后,其跟梁域说过汽车公司增加四辆车,但没有讲明具体是何线路车辆,梁域在办理补登手续时,没有向其汇报过该公司营运线路及每条线路投入营运的车辆数量。9、汽车公司每条线路投入的车辆及车辆数量是由公司自行安排、调整。上级没有关于具体核查燃油申报实际消耗量、里程、天数等数据的指导意见,只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其没有跟进过。10、2009年年底,其刚好身体不适忙着求医,所以忽略了涉案线路没有办理正式线路批复的事情,直到检查机关跟进调查才想起。11、公交线路的开通是需要市政府组织召集交通等部门领导到现场察看过认为可行后再由罗定市交通局发文开通。旧桥头至横岗线路试行没有到现场进行勘察,也没有正式的书面批文。12、公交线路试运行只是口头上的说法,没有相关的文件作出规定。2、被告人梁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其从2007年8月至2014年2月在罗定市交通局运管股负责客运方面的工作,包括对公交车辆营运证审批发放,并从2010年开始负责国家燃油补贴申报资料审核等。2、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相关的企业车辆发放国家燃油补贴,汽车公司从2007年开始申领。到了2010年,交通部建立燃油申报系统,上级部门要求相关企业在燃油申报系统上报车辆的燃油类型等数据,后由汽车公司自行在系统上填报相关数据,然后提交罗定市交通局,其就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申报车辆是否属于在册车辆、油耗等是否在参考值的合理范围等,若合理其就提交云浮市交通局,再由云浮市交通局逐级上报。交通部审核通过后由其填报各类客运的燃油消耗量汇总表,之后由企业将审核通过的燃油消耗量明细表的纸质版提交给其归档。省财政厅将燃油补贴资金下拨到县财政时,罗定市交通局就组织各客运企业负责人等开会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然后罗定市交通局根据数额划拨给汽车公司并要求该公司按车辆标台将分配的资金数额摊到每一辆车辆,并制作表格在该公司公示,没异议后就将该表格上报给罗定市交通局审核,之后交通局将补贴资金划拨给该公司。其一方在审核申报数据时,是凭省交通厅的一份有关燃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汽车公司的燃油申报资料是没有发现问题,也没有人提出质疑。3、公交线路审批许可工作是由王柱负责,具体程序王柱才清楚。4、汽车公司的营运车辆在2009年之前全部没有办理营运证,在2009年实际新增营运车辆13辆。2010年1月,云浮市交通局要求统一对全市公共汽车补办营运证,罗定市交通局就对汽车公司的62辆营运车辆补办营运证并补录入运政系统。其是根据云浮市交通局的要求和该公司1995年成立时批复的车辆指标数60辆的批复补办营运证的,补办营运证不需要提供相关线路批复文件,因为汽车公司的线路投入车辆由公司自行调整。5、2012年,云浮市交通局要求统一制作线路标志牌,汽车公司上报给罗定市交通局运管股的经营线路有12条,其中包括旧桥头至横岗的线路,因此当时制作了12条线路标志牌。6、云浮市交通局只是口头通知要求发放营运证和制作线路标志牌,没有下发具体的书面文件。7、旧桥头至横岗这条线路从其2007年接手工作以来一直有通车,亦没有人向其询问过该线路是否经批复,所以其就没有质疑过这条线路的合法性问题,直至检查机关第一次向其了解情况才知道该线路是口头试运行的。8、旧桥头至横岗线路的车辆从实施国家燃油补贴开始就已经领取补贴。2012年云浮市交通局要求制作线路标志牌后,在发放燃油补贴资料中企业才记载走旧桥头至横岗线路车辆领取燃油补贴的情况。9、汽车公司燃油补贴申报营运车辆的营运天数和总公里数是由企业自行申报的,其一方只是按照规定审核是否在参考值范围,并足迹上报审核。10、其没有接到过关于开通旧桥头至横岗线路的申请。被告人梁域提交了如下证据:1、《罗定市交通行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会议纪要》,证实对汽车公司的燃油补贴发放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实;2、《交通行业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象的审定实际情况》,证实罗定市交通局经集体讨论审核汽车公司的燃油补贴的实际数据的事实;3、《关于要求下拨交通行业石油补贴资金的请示、资金分配表》,证实罗定市交通局领导审批同意向罗定市财政局申请燃油补贴下拨并附有资金分配表的事实;4、《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发放公示》,证实罗定市交通局对燃油补贴分配情况进行了公示的事实;5、《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汽车公司得到的燃油补贴是按照资金分配表发放的事实;5、《燃油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情况汇报》证实燃油补贴的分配、兑付、公示和完成情况均向市交通局、财政局和审计局汇报的事实。被告人梁域的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的官方公布栏,证实旧桥头至横江路段的公交线路是公路局允许试运行的,而且试运行了六年。
被告人王柱、梁域提出的对指控“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三点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梁域认为是“根据上级的局领导的精神进行的,其审核后负责向上申报燃油,完全服从组织安排、没有擅自申报”及其辩护人第一、三点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必须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当前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物价局、交通厅(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及省交通厅、云浮市交通局、罗定市交通局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案的国家燃油补助工作中,负责核实燃油补助补助对象、具体用油量等工作具体由罗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股负责,被告人王柱作为该股股长、被告人梁域作为该股运输管理总站副站长,实际承担了相关工作,对是否许可营运证、是否属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等具体工作负有审核、检查、监督的职责,而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辨明申报单位提供的燃油申报资料的真伪,未能发现不应补贴的旧桥头至横岗的八辆公交车及用油量等不符合申报的要求,汇总了未如实填写的资料向上级填报国家燃油补助,对不符合申请国家燃油补助出具统计表,两被告人的行为对造成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损失1513613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两被告人如能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阻止不符合申报国家燃油补助的旧桥头至横江路段的八辆公交车申报及进入下一环节,两被告人也不会构成犯罪,其二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柱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梁域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燃油补助是由国家财政部用专项资金发放的,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不应享受燃油补助的旧桥头至横岗的八辆公交车在2009年至2013年得到1513613元的财政补助,直接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故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柱辩护人提出的第五点辩护意见,其身体问题与其犯罪行为无直接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柱辩护人第六点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柱在前因犯玩忽职守罪承担过刑事责任,虽然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但也留下了犯罪前科,该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柱、梁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情节特别严重,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多人和多部门的行为综合作用所导致的,即“一果多因”,本院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二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提出免予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小红
代理
审判员 梁 亮
人民陪审员 赖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劲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