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975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姣姣,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贾雯璐,该行员工。被告王某。被告周某。被告周某。被告娄某。被告荆某。被告王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某、周某、周某、娄某、王某、荆某、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