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241号原告王月红,女,汉族,193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艳平,株洲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本新,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李本宽,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李小红,女,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小玲,女,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
原告王月红与被告李本新、李本宽、李小红、李小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红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月红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