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0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277号院新华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116U。法定代表人王志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国蒙,男,汉族,1983年8月31日生,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晓亮,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河南省舞钢市。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17456658-1。经营者武莉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罚字(2015)第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共280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该案已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尚在行政诉讼程序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 李建新
审判员 佘明光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