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24号
原告:马宁,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何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宁与被告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峰位于石家庄市金色里程小区8号楼1单元1902室的房产。已提交保险金额为11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何峰位于石家庄市金色里程小区8号楼1单元1902室的房产一套。
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何峰保管。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