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执4400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陈铁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陈铁祥,陈妙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400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傅涤峰,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店口镇张家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铁祥。

被执行人:陈铁祥,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

被执行人:陈妙罗,确认送达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陈铁祥、陈妙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7999116.87元及利息,诉讼费74454元,执行费68963.4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执行案件,且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