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42号
原告:舒芳,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彦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益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青松,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杰恒,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芳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郝 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