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75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3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被告陈杰,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任昱珊,女,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吴建华,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建雄,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用华,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陆丽芳,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拓荣县。被告陈兴树,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杰、任昱珊、吴建华、吴建雄、王用华、陆丽芳、陈兴树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杰、任昱珊、吴建华、吴建雄、王用华、陆丽芳、陈兴树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以其自有财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杰、任昱珊、吴建华、吴建雄、王用华、陆丽芳、陈兴树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