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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18号

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祖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祖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18号原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2006,组织机构代码067182574法定代表人豆新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石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乐,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中礼西头村2队3巷3号东,身份号码440722197405253816。

原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祖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曾雅斯、

人民陪审员雷南山、肖晓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有借款需求,原告可提供借款信息咨询服务,第三方深圳市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拥有www.rXXXtou.con的网站经营权。2014年3月27日,三方签署《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同日,被告通过XXX网站平台与案外人(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向被告借款25400元,期限为18个月。被告收到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902.07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罚息共计7310元(自2014年6月29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至还清之日);2、被告归还律师费2000元,上述两项共计32212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深圳市XXX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原名深圳市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陈祖乐(甲方,借款人)、案外人林某某等8人(乙方,出借人)、原告(丙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XXX公司(丁方,服务交易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息咨询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还款管理以及日常管理等服务,丁方拥有www.rXXXtou.com(以下简称XXX网站平台)网站经营权,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直接对接和服务的平台,帮助双方快捷方便地完成借贷;借款金额为25400元,月偿还本息为1620.67元,期限为18个月,还款日为每月28日;甲方成功借款后,应依据本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足额向乙方支付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向丙方和丁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乙方转让其享有的对甲方的债权,应通知丁方,本协议各方同意,上述通知视为乙方债权的转让已通知甲方和丙方,在上述乙方的债权转让后,甲方应根据丁方的提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债权受让人支付每期应还借款本息,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丁方有权就为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收取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借款达成时,服务费由丁方在甲方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根据乙方与丁方签署的《XXX服务协议》中对丁方的特别授权,乙方授权丁方有权代乙方在有必要时对甲方进行借款违约提醒和借款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XXX网站平台发通知函、电话通知、发律师函、对甲方提起诉讼等;当甲方出现逾期还款时,丙方在丁方平台开设“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丙方从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中拨款,按比例先行垫付甲方应偿还给乙方的本息,如上述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的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所有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从乙方收到该款项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丙方并已通知甲方,甲方应直接向丙方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按照本协议和《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向丙方支付服务费、违约金和逾期滞纳金;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如违约方为甲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滞纳金等费用;甲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若甲方晚于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和逾期滞纳金,罚息按每日支付所有未还本息总和的0.05%,每月单独计算,每月的未还本息总和为当期及以后各期的未还本息总和,滞纳金按照剩余本金的0.5%计算,每日单独计算;甲方应严格履行还本义务,如果连续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等危害本协议借款的情形,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根据本协议和《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该借款协议还载明,本借款协议与《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为不可分割的协议整体,一旦签署,则具有与《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同等的效力。被告陈祖乐及林某某等出借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乙方)、XXX公司(丙方)与被告陈祖乐(甲方、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通过XXX网站平台与出借人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54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1620.67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评估费1524元、账户管理费2352元,向丙方支付居间费762元,在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从本金中扣除;逾期滞纳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5%计算,不低于5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为每日支付所有未还本息总和0.05%,每月单独计算,每月的未还本息总和为当期以及以后各期的未还本息总和。同日,原告(乙方)、XXX公司(丙方)与被告陈祖乐、(甲方、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风险准备金协议》,约定甲方除向乙方及丙方支付其为实现甲方借款而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外,还需支付762元作为风险准备金,此款项从出借款项中直接扣除,并由丙方代出借人管理,转入丙方指定风险准备金账户。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客户还款事项提醒函》显示,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每月还款金额均为1620.67元,偿还2期后剩余本金为22902.07元。2014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陈祖乐支付2万元。原告主张其余的4638元为评估费等费用,已依据合同的约定在出借款项中予以扣除,被告还另外支付了762元的风险准备金。2014年7月25日,涉案的出借人杨某某等8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原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律所就原告的系列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费用为按件收费,在委托时,乙方每件收取前期2000元,待案件办理结束再根据每单案件收回款项的10%收取办案提成。2015年10月29日,该律所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000元的发票。另外,原告主张借款月利率约为0.83%,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标注,系根据等额还款的本息组成计算而得,被告还款2期后便没有再还款,利息、罚息、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合计按年利率24%自被告逾期的次日起算,而风险准备金在起诉时并未进行冲抵。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准备金风险协议》、《借款客户还款事项提醒函》、转账凭证、《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准备金风险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借人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出借人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取得向被告追讨还本付息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借款当日预扣的评估费等费用属于借款的必要支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了2期本息后未再还款,故对原告的借款本金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罚息、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合计按年利率24%自被告逾期的次日起算,该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照准,但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62元风险准备金。此外,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祖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02.07元及利息、罚息、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罚息、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合计按年利率24%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已支付了762元);

二、被告陈祖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告深圳市融易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 雅 斯

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鸣(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