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号。代表人张开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芬,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公安县潺陵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芬在借款时,以其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居委会*组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向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证号为:公安房他证潺字第××号)。本院做出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执行人徐芬不履行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以已办理他项权证(证号为:公安房他证潺字第××号)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芬名下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居委会*组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公安房他证潺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设立其它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责令被执行人徐芬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芬名下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居委会*组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公安房他证潺字第××号)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