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886号原告孙远庭,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泽风,个体户。被告姜绪春,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孙远庭与被告仝泽风、姜绪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远庭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远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宋 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