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程宗本,男,生于1953年4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陈利(又名陈昭利),男,生于1982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程宗本申请执行陈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陈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陈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45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鹏
审 判 员 王尚钦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