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755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胡鹏飞,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牟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原告诉讼中提供的被告姓名为“牟某某”,但身份证和结婚证中的被告姓名均为“牟某某”,属被告主体错误,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