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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751号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751号

原告:任某,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陈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常启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