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751号
原告:任某,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陈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常启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