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3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昭杰,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昭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365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昭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