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92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96号日月星城1号楼16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855095-8。法定代表人余学强。
原告叶华与被告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案件所冻结,且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