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379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六村1-7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海,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张玉林,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其它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