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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379号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379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六村1-7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海,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张玉林,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其它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