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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065号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济南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济南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钟效良。被执行人济南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济南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