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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执245号

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大城县舍1。本院在执王某增申请执行邢文光遗产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发现邢文光被执行的遗产(位于大城县大次花村住房一处,)在另案中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分该房产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崔玉孜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