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1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朱家溇村,组织机构代码:78291738-1。
法定代表人:童国柱。
被执行人:杭州临安安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331633XN。
法定代表人:吴梅谦。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建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临安安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1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临安安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215元(含执行费871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