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381-4号
原告:佛山市贝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银海大道8号之一(车间2)之二。
法定代表人:温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舒然。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青龙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人:刘学康。
被告:刘学康,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列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陈海君,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担保,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粤0605民初43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3965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查封被告所有的同向机械TD818型压铸机一台(张贴封条存放于被告厂房内),现原告以本案无进一步审理必要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青龙摩托车配件厂所有的同向机械TD818型压铸机一台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陈刚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敏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