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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执63号

谭兆利、何再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兆利,何再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谭兆利,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何再锦,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谭兆利与被执行人何再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凌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再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兆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再锦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谭兆利欠款67869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再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何再锦有一台挂靠广西平果县文凯物流公司的车牌号为桂L×××××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号凌肯牌两轮摩托车,另有部分银行存款,但不宜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再锦除有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兆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再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兆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梁福德

审判员  姚源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