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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183号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於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183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被告李某。被告於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吴家窑村,身份证号:13252819720406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於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志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