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183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被告李某。被告於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吴家窑村,身份证号:13252819720406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於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志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