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民初343号

张忠岱与宋瑞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忠岱,宋瑞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343号

原告:张忠岱。

被告:宋瑞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岱诉被告宋瑞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岱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