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3431号

刘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431号原告刘杰,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0号。代表人宋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磊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车发强 百度搜索“”